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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顶集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6-03-10   审核人:

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云顶集团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学生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获得学号,学号一经确定,不再改变。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主管校长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学生注册前应当缴纳学费,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一节 课程与学分

第六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即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完成学业状况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七条 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统称为课程,分为必修课、限选课和任

选课(专业任选课和全校任选课)。完成课程教学所用时间称为学时。

理论课教学,每授课16学时计1个学分;集中进行的实践环节,每教学周计1个学分;分散进行的实践环节,每20学时计1个学分。

第八条  学分绩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并作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之一。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学期成绩(以百分制计),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所修课程学分绩之和,除以应修读的全部课程学分数的总和,即为平均学分绩。全校任选课成绩不计入平均学分绩。

第九条 学生应当根据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时间进行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在进行课程考核前,应当获得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未取得考核资格者,其相应的课程成绩正考以“1”记载。

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相应课程的考核资格:

(一)缺课时数达到本门授课时数1/3(另有规定的除外)的;

(二)完成作业或者实验报告不足规定内容的3/4的;

(三)未完成考试前进行的、不单独考核的课程设计或者实验的。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由教学计划规定。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考查和实践环节成绩记载采用五级分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全校任选课成绩采用两级分制,通过与不通过。特殊情况由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五级分制记分与百分制记分的换算标准为:优-95,良-85,中-75,及格-65,不及格-0。

第十二条 考试时,学生一般不得请假,有特殊原因需要请假,必须在考试前到所在学院领取缓考申请表,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工作领导同意,交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如因病不能自理,应当在考试前由班长或者班主任代办缓考手续。缓考与开学初的补考同时进行,缓考不及格应当重修。

第十三条 学生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核的,以旷考计。

第十四条 学生缓考课程的成绩在成绩表上以“缓考”记载;旷考的课程成绩以“1”记载;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课程,成绩无效,该课程成绩以“0”记载。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核作弊的认定和处理见《云顶集团学生考试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高水平运动员成绩考核管理办法按“云顶集团高水平运动员成绩记载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一门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不得少于1小时。

第十七条 学生经申请,所在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以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以替代任选课的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根据《云顶集团学生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管理规定》和《云顶集团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规定》,申请修读第二学位专业或者修读辅修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课程的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录入,学生应当在网上查询自己课程的成绩。学生对某门课程的成绩有疑问时,可在成绩公布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提出查卷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由教务处与开课单位指定教师进行核查。核查后的成绩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学院。

  第二十条 学生经申请,所在学院审查,教务处批准,可以在与云顶集团有校际间协议的学校跨校修读课程,其考核成绩经教务处审查合格后予以承认。

第三节 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应当在下一学期初参加补考;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所在学院批准,可以参加正常补考。补考合格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旷考、考核违纪或者作弊的学生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

第二十二条 补考不及格或者旷考学生应当参加课程重修。重修可随下一年级进行或者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重修班。

美术、设计类课程及实践环节课程考核无补考,应当随下一年级重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旷考、考核违纪或者作弊的课程,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查,上报教务处批准,可安排在毕业前一学年内重修。

第二十四条 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实际重修学期记载,并注重修字样。

第四节 免修、免听与免考
   第二十五条 平均学分绩不低于80的学生,经过自学,认为达到该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可在开课前一学期期末提出免修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查,报教务处批准,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免修考核。考试成绩80分或者良好以上方可免修,同时作为该课程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 平均学分绩不低于80,可在开学初提出课程免听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审查批准,可以不随堂听课,但必须按时完成该课程应做的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七条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免听与免试:
   (一)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健康教育课、体育课、实验课、设计类课、全校任选课;
   (二)必修的实践环节;
   (三)有实验环节要求的课程。

第二十八条 参加云顶集团组织的国家外国语四级、计算机二级考试获得良好以上成绩的学生可申请免考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公共外国语、计算机基础(非计算机专业)课程,并以相应成绩按百分制折算后记载。

第二十九条 代表学校参加各类竞赛的学生,获省级一等奖(冠军)、国家级二等(亚军)奖可免考学分总计不高于4学分的课程;获国家级一等奖(冠军)可免考学分不高于6学分的课程。免考课程的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平时听课、完成实验、作业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请免考某门课程,由组织参赛单位办理申请手续,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第五节 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十一条 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须通过资格审查,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已取得各类实践环节等课程的学分;

(二)通过学期注册;

(三)班主任或者导师认为已具备参加毕业设计(论文)资格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资格审核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在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前一周内将汇总的参加毕业设计学生名单及毕业设计(论文)题目上报教务处。

第三十三条 毕业设计成绩由平时表现、交叉审阅和答辩成绩综合评定,所占比例由学院决定。成绩分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级。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必须参加重修。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新入学的学生,经过一年的学习,表现突出,该学年内应当学习的课程考核成绩特别优秀的;
   (二)学生确有专长,转入其他专业更能发挥专长的;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学生转专业应当在不高于本校在当地同批次录取的专业进行。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须经本人申请,班主任或者导师推荐,学生所在学院和所转入专业的学院同意,教务主管部门和学生主管部门审核,校长批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校长办公会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有疾病或者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校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本校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学,按辽宁省教育厅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应当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段完成学业。标准学制为四年的专业,学生在校年限(含休学)为三至六年;标准学制为五年的专业,学生在校年限(含休学)为四至七年。标准学制为二年的专业(高职升本),学生在校年限(含休学)为二至三年。

第四十二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最多为两次,休学期限累计不超过两年,专升本学生休学累计不超过一年。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需附由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由班主任或者导师提出意见,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休学学生一经批准,应当在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四十四条 学期课程全部结束至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除特殊原因以外,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有特殊原因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适当延长,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学校可保留学籍一年。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按退学处理。

第五章 学业警告与退学

第四十八条 除任选课以外,学生一学期内未获得学分数超过12学分(含12学分),或者各学期累计未获得学分数超过20学分(含20学分),将受到学业警告。

学业警告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书面通知学生,经学生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累计受到二次学业警告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且不符合结业条件的;<BR>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BR>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在校继续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条  退学学生由其所在学院上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批准。<BR>

    第五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BR>

    (一)退学学生应于接到离校通知后一周内,办理有关手续后离校,返回家庭或者抚养人所在地落户。凡不按规定离校的学生产生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二)经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的学生,由家长或者监护人领回。

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二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给本人,同时上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云顶集团学生申诉规定》提出申诉<I>。</I>

第六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达到毕业标准者,由本人申请,班主任或者导师推荐,所在学院、教务主管部门和学生主管部门审核,校长批准,可提前毕业。

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详见《云顶集团授予学士学位办法》。<I><BR>

</I>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的学生离校后,可以在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课程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经考核合格,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同时收回结业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结业的学生在离校一年内不向学校提出申请课程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或者考核后仍不合格的,按结业处理,不再换发毕业证书。<BR>

    第五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七条 学校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信息报辽宁省教育厅注册。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将予以追回并上报辽宁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规定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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