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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顶集团学生管理规定
2017-10-23   审核人:

云顶集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云顶集团(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云顶集团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身心状况或参军入伍不能入学就读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身心状况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参军入伍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办理时间为入学报到之日起二周内。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云顶集团学生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住宿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修读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完成课程教学所用时间称为学时。

    第十四条  学生应遵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按照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顺序和要求进行修课,并参加课程考核,考核及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由教学计划规定。考试课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考查课(含实践环节)成绩记载采用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全校任选课成绩采用两级分制:通过与不通过。特殊情况由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标注补考重修字样。学生离校后学业成绩单存学校档案馆。

    五级分制计分与百分制计分的换算标准为:优-95,良-85,中-75,及格-65,不及格-0

    第十六条  学生在进行课程考核前,应当获得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相应课程的考核资格:

    (一)缺课时数达到本门授课时数13(另有规定的除外)的;

    (二)完成作业或者实验报告不足规定内容的34的;

    (三)未完成考试前进行的、不单独考核的课程设计或者实验的。

    第十七条  考试时,学生一般不得请假,有特殊原因需要请假,必须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补考及考查课不办理缓考。缓考与开学初的补考同时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课程考核的,以旷考计。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应当在下一学期开学前参加相应课程补考;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所在学院批准,可以参加相应课程正常补考。补考合格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旷考、考核违纪或者作弊的学生,不允许参加相应课程正常补考。

    第二十条  ()考不及格或者旷考学生,应当参加相应课程重修。学生课程考核违纪、作弊,一年后可以参加相应课程重修。

    体育、美术、设计类课程及实践环节课程考核无补考,应当随下一年级重修。

    对于毕业学期修读不及格的必修理论课程,本人可自愿报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毕业前重考。

    第二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按照《云顶集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经申请,所在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以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以替代全校任选课其他类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根据《云顶集团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规定》,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在与云顶集团有校际间协议的学校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经教务处组织审核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六条  经学校同意派出,到国(境)外云顶集团合作院校学习,但该校不授予学位的交流生,其课程认定和学分互认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学科(专业)竞赛、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按教育教学计划,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缓考课程的成绩以缓考记载;被取消考核资格、旷考的课程成绩以“1”记载;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课程,成绩无效并以“0”记载。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核作弊的认定与处理按照《云顶集团学生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高水平运动员、学生运动员、退役复学学生、少数民族学生课程成绩记载,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同时存入学校档案馆。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被云顶集团录取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生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制定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管理规定;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校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新入学的学生,经过一年的学习,表现突出,该学年内应当学习的课程考核成绩特别优秀的;

    (二)学生确有专长,且获得国家级相关学科竞赛奖励,转入其他专业更能发挥专长的;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学生转专业,按照《云顶集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经本人申请,学校优先考虑。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确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相关证明,由辽宁省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转学具体程序和要求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标准学制为四年的专业,学生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含服兵役时间)为三至六年;标准学制为五年的专业,学生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含服兵役时间)为四至七年。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须办理休学手续。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限(特殊情况可休一学期,跨学期按一学年计),休学次数最多为两次,休学累计期限不超过两学年。休学创业学生,休学以一学年或两学年为期限,休学次数最多为两次,休学累计期限不超过三学年。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学校规定的不能在校学习、应予休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休学:

    (一)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创业或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的。

    第四十条  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一年。

    第四十一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擅自到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原则上不得中途申请复学。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第一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或继续休学申请,经学院签署意见后,由学校批准,方可复学或继续休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不含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由所在学院申报,学校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核,校

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批准。

    第四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于接到退学通知即办理有关手续,一周内离校。凡不按规定离校的学生产生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二)经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的学生,由监护人领回,无监护人的由直系亲属领回。

    (三)退学学生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办理退学手续前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与监护人取得联系,无监护人的与直系亲属取得联系。

    (五)退学学生的学费退还事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 毕业和结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按照《云顶集团授予学士学位办法(修订)》授予学士学位,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本人于第五学期(五年制第七学期)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交提前毕业申请,经所在学院、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离校后,可以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或毕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课程考试、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经批准后,可跟班修读相关课程、补做毕业设计(论文)并参加考核。理论课可直接参加考试。经考核合格,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同时收回结业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条  结业学生离校后,在规定期限内不向学校提出申请课程考试、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或者考核后仍不合格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在校学习不满一年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

    第五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辽宁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为其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参加工作会议、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一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云顶集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团委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团委批准。

    第六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并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

    第六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六十五条  学生必须遵循国家和《云顶集团学生使用计算机和上网管理办法》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六条  学生住宿应当遵守《云顶集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管理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成立学生组织,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八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具体按照《云顶集团本科生奖励规定》、《云顶集团本科生奖励评定细则》和其他各类奖学金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十九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云顶集团学生纪律规定》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十二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时,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七十三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五条  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到期经本人申请、班级同学民主评议、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校批准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生申诉按照《云顶集团学生申诉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十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十二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辽宁省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开始实施。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及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云顶集团

                                                    2017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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