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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顶集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2017-10-23   审核人:

云顶集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云顶集团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云顶集团(以下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享有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  学校给予违纪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六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有反对或攻击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领导和反社会主义的言论或行为,危害后果严重或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危害和影响较轻,对错误认识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显著进步表现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组织、主办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等观点的报告会、讲演会、沙龙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泄露国家秘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危害和影响较轻,对错误认识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显著进步表现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学生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不足5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以上不足10天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作伪证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或殴打他人的,或强迫他人离开寝室并进行殴打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策划或唆使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伤害较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伤害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持械打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动用刀、匕首或各类管制器具等伤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先动手打人者,从重处分;

    (八)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未直接动手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勾结、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勾结非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十一)在学校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目击者(知情者)故意为他人提供伪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打架斗殴并作伪证的,加重处分;

    (十二)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受伤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有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刀、匕首或其他各类管制器具等凶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四)结伙打架斗殴的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五)在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当事者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加重处分;

    (十六)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七)因打架受过处分后又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打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八)在打架现场用语言等方式促使打架事态进一步扩大或者有进一步扩大可能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考试管理规定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违反考试管理规定,被认定为违纪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被认定为严重违纪者,给予记过处分;被认定为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被认定为严重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代替校外人员参加任何类别的考试(如高考、国家四、六级等语言类考试、公务员考试、各类资格认证考试、其他高校的期末考试等)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考前向他人泄露考试试题或答案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考前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私自篡改原始考试成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用直接从网络下载的论文或文章,或通过其他形式获取的他人的论文或文章,充当以论文、文章等形式的课程作业或结课作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或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或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赌博或变相赌博的,根据不同情况,视情节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首次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屡次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或工具的,为赌博放风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赌博或变相赌博的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吸毒、贩毒、制毒的,根据不同情况,视情节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吸毒和唆使他人吸毒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容留他人吸毒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毒品制售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乱写、乱画各类非法文字、图像,阅览、收听、收看、传播、复制、贩卖各类非法书刊 或音像制品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张贴、涂写、勾画非法文字、图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阅览各类非法书刊,收看或收听各类非法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阅览各类暴恐书刊,收看或收听各类暴恐音像制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传播、复制、出租、贩卖各类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传播、复制各类暴恐书刊和音像制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及其它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酗酒后寻衅滋事,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后有其他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二)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学校声誉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卖淫、嫖娼或引诱、介绍、胁迫、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酒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踩踏、破坏草坪,摘、折花卉、树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污损或破坏学校各类文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故意损坏或污损学校馆藏图书、资料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在教学馆、宿舍内打闹、喧哗或有其他妨碍他人学习、工作、生活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违犯学校就餐规定,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有其他违反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不文明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行为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校园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扰乱校园秩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等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组织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以各种借口带头起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为首或幕后操纵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他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便以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学生团体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出版、传播非法刊物或者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组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组织各类对学生有害的宣讲、讲座、培训等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在上课、自习等学习时间上网打游戏、看与学习无关的光碟,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故意损坏学校(院)尚在发生效力的布告、通知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 故意隐瞒传染病病情, 酒驾、醉驾或未取得驾驶证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给他人健康和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 在校内驾车刮碰他人物品造成损失或者损坏公共财物不主动进行赔偿且逃逸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假冒校内教学活动或学生活动的名义,违规占用、借用校内教室等场所,组织营利性培训、讲座等活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此活动造成他人经济等方面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五)扰乱校园公共场所秩序或私自占用校园各类公共设施,经劝阻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六)在寝室、教学场馆、图书馆、游泳馆等公共场所进行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或侵犯他人隐私的网络直播等活动,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七)在校园内或实习地打麻将的,为他人打麻将提供场所或工具的,为打麻将放风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打麻将的为首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学校住宿管理相关规定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不遵守学生公寓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处分,两次以上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外租房住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寝室留宿同性外来人员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留宿犯罪嫌疑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床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在学生公寓(宿舍)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教学管理相关规定,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连续离校达2天(或累计旷课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擅自连续离校达4天(或累计旷课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擅自连续离校达6天(或累计旷课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擅自连续离校达8天(或累计旷课达4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擅自连续离校两周者,予以退学处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教师或工人师傅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轻微事故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辱骂学生干部、干扰学生干部工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进行辱骂或使用暴力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辱骂、殴打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给正常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闯入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办公室、实验室、工作场所等,扰乱正常工作秩序且不听劝阻,给正常办公造成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有其它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用火管理及学生宿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宿舍存放各类大功率用电器、电热器具(电炉子、热得快、电热毯、电吹风等)、能产生明火的器具或物品(酒精炉、煤气炉等)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宿舍使用各类大功率用电器、电热器具(电炉子、热得快、电热毯、电吹风等)、能产生明火的器具或物品(酒精炉、煤气炉等)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寝室内存放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宿舍、教学场馆内吸烟,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宿舍内焚烧物品或向楼下扔、投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损毁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或堵塞消防通道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破坏、损毁消防逃生门、消防逃生窗等设施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无火情情况下触发报警装置或谎报火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寝室内存放各类有毒有害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携带或在寝室内存放各类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武士刀等)、仿真枪等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在寝室内存放其他各类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如体积较大的用电设备(冰箱、洗衣机、跑步机等)、自行车、大型健身器械等,或大量堆放纸壳箱、废旧书籍、空塑料瓶、空玻璃瓶等,且拒绝清理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在寝室内不按要求使用公共设施,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私自改动、破坏学校电器、网络等装备,或私自改动、牵拉、破坏学校电源线、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四)在宿舍内从事经营类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有其他影响安全行为,或打侮辱性、歧视性条幅标语,经劝阻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中,不听从指挥,不遵守各类安全提示等,经劝阻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在火灾、水灾、地震、疫情等突发情况下,不听从工作人员指挥和安排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络等查阅、下载、传播、复制、贩卖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登陆各类非法网站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各类网络上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攻击单位、个人的计算机、各类网络系统或移动通讯网络系统,或从事各类危害计算机及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非法获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或盗用单位、个人网络用户帐号上网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利用互联网或各类移动通讯网络等从事各类传销、诈骗等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侵犯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行为的,根据其不同情况,视情节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初次偷窃,作案(含共同作案者,下同)数额较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初次偷窃,作案数额较大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多次偷窃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因偷窃受到纪律处分后再次偷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通过撬门压锁、偷配钥匙等手段入室偷窃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有意为偷窃者提供消息、钥匙模、作案工具等作案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结伙偷窃作案的为首者,按上述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六)偷窃公章、证件、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以各种名目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一般性抢夺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哄抢或强抢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使用暴力,抢劫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二)多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销售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购买赃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为他人窝赃、销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走私、贩私,非法经商、传销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走私、贩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校内进行经营性活动,经教育对所犯错误没有深刻认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允许,在校园内散发、张贴经营性广告等宣传品,经教育对所犯错误没有深刻认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工商部门或学校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商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非法传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非法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侵害学校权益,有损学校利益或声誉行为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国家、学校的声誉或利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个人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资料上擅自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擅自以学校、学院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擅自以学校、学院或学生组织等名义使用学校、学院或学生组织的旗帜等,在社会上参加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私刻学校、学院及部门公章,或伪造各类公函等,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各类活动提供便利或牟取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违反学校保密规定,泄露有关机密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行为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冒领、隐匿、毁弃、私拆或破坏他人存款、汇款(单)、邮件(单)、包裹(单)等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利用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短信、微博、微信等或其他各种方式骚扰、恐吓、威胁、侮辱、诽谤他人,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用手机、望远镜及其他各类拍照摄像设备等或其它手段偷拍、偷录、窥视他人隐私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将偷拍偷录的各类照片、音视频等进行传播、散布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故意向他人暴露性器官或偷窥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有性骚扰、猥亵等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无故殴打他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利用硫酸或烧碱等化学物品、热水(汤)等伤害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骗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借贷、办理银行卡或信用卡,或利用他人信息进行各类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通过仿造他人签名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各类活动提供便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在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上公开他人隐私或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鼓动或引诱他人从事各类校园贷、网贷、兼职等,自身从中获利,并造成他人经济、人身、名誉等受损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弄虚作假,存在失信行为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冒名顶替、伪造、涂改各类学生身份证件或证书的,在办理(补办)各类学生身份证件或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通过造假、伪造、虚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骗取国家、社会、学校的资助金、奖励金的,除取消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金、奖励金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就业工作规定或在择业就业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评奖评优过程中,伪造相关证明、证书等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转借、冒领、变造各类学生身份证件等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拾捡他人银行卡、校园卡、乘车卡等予以消费或使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互联网上从事虚假刷单、虚假评价等行为而牟取经济利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恶意拨打各类特种紧急电话或学校急用值班电话等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九)其他失信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运用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各自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按共同违纪分别予以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一)违纪情节明显轻微,且认错态度良好的;

    (二)违纪后主动向学校报告,如实承认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

    (三)在集体违纪事件发生后,能及时报告、说明事实真相,协助学校查清违规事件,主动检举揭发其他违纪人员的;

    (四)违纪行为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五)主动终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纪律处分:

    (一)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恐吓、诽谤、侮辱、诬陷或实施报复的;

    (二)违纪后为逃避处分,不承认错误事实,态度恶劣、隐瞒真相,私下了结的;

    (三)违纪后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的;

    (四)制造障碍,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妨碍取证的;

    (五)违纪造成损失或伤害,拒绝赔偿损失或承担相关费用或无故拖延赔款、退赃的;

    (六)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应受处分的;

    (七)策划、组织群体违纪或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八)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九)受纪律处分后,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第三十条  因违纪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经济损失,违纪者应当赔偿;因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组织名誉损害的,违纪者应当赔礼道歉;因违纪行为造成的校园环境等的破坏,违纪者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为教育学生,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学校可以用一定方式予以公布。

第五章  处分程序与送达

    第三十二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处分程序为:

    (一)调查违纪事实。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由所在学院组织调查学生违纪事实,收集证明或证据;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告知学生有关违纪事实的调查情况和初步处理结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形成文字材料,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三)提出处分建议。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结合调查结果、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证明或证据,根据本规定提出处分建议,填写《云顶集团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并附违纪学生的检讨书、证明或证据材料、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材料等报学校审批;

    (四)作出处分决定。学校对学院的处分建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审批,出具《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等。

    第三十三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审批程序为:

    (一)给予学生开除学籍以下处分:由学院根据学生违纪情况,依据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报主管学校领导批准;

    (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根据学生违纪情况,依据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三)对在全校范围内有影响的或涉及不同学院学生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会同有关部门和学院研究后处理;

    (四)涉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触犯《刑法》的案件以及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调查,提供有关材料和结案结果后,再按本规定处理;

    (五)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送达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安排专人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 (一式两份,由学生处填写)送达受处分学生。送达时,由受处分学生在《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并需两名学院学生干部到场作证。

    (二)受处分学生拒不签字的,送达人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留置在受处分学生所在寝室,并在送达回执上注明学生拒绝签收的事实和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即视为已送达;

    (三)受处分学生已经离校的,可以邮寄方式送达,送达日期以邮件签收日期为准;

    (四)受处分学生确实无法取得联系,或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在学校网站或校报上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15天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五条  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云顶集团学生申诉规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议暂缓执行外,原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章  处分期限与解除

    第三十六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即为处分期;处分期限从《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处分期限内,取消受处分学生获得表彰、奖助金等权益。受处分以前申报的奖助金、荣誉称号等,自处分之日起尚未正式表彰的,取消相应资格;受处分学生是学生干部的,取消担任职务,是党员的,按照党组织规定另行处理。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助金等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三十八条  受处分学生应在处分期满前一周向学校申请解除处分,逾期不予受理。学生处分解除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提交申请。受处分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学生处分解除申请表》;

    (二)民主评议。学院组织受处分学生所在班级召开会议,对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的表现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须班级80%同学参加;

    (三)审核审批。学院结合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的综合表现、民主评议情况提出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批,结果由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第三十九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再次予以处分,处分期限叠加计算。

    第四十条  毕业年级学生受到处分,在处分期限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有显著进步者,毕业前,经本人申请、班级评议、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有处分必要的,可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由相关单位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校批准。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及学生申诉复查结论等,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提以上含本级;所提以下不含本级。

    第四十四条  对在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港澳台侨学生、外国留学生的违纪行为和处分,除另有规定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在云顶集团参加交流学习的学生违纪,由负责管理交流生的相关部门提供学生违纪相关证明材料,交由交流生学籍所在学校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实施,原《云顶集团学生纪律规定(试行)》(沈建学字〔2005341号)同时废止,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云顶集团

                                                  2017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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