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顶集团学生申诉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申诉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云顶集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云顶集团(以下简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组织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五条 申诉委由常任委员和临时委员组成,人员总数为单数。常任委员由学校相关工作学校领导,学生工作部、校团委、保卫处、人才与法律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担任;临时委员由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各1人组成,分别由申诉学生所在学院和校学生会推荐。
第六条 申诉委主任由学校相关工作校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负责受理申诉委日常事务。
第七条 申诉委的职责为:
(一)讨论复查结果;
(二)做出复查结论。
第八条 申诉委办公室的职责为:
(一)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学生申诉;
(二)组织调查取证;
(三)撰写复查报告;
(四)建议并组织召开申诉委会议;
(五)出具并送达复查决定书;
(六)处理与学生申诉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申诉形式为书面形式。本人丧失书面申诉能力或死亡的,可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诉。
第十条 学生申诉的范围为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有异议的处理、处分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诉人认为学校对其处理或处分侵犯了其本人合法权益;
(二)有明确的被申诉对象;
(三)属于申诉受理范围;
(四)首次提出申诉且未向法院起诉;
(五)本人实名申诉。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的材料,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信息;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以及证明或证据;
(三)学校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的文件副本;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和签名;
(五)与申诉内容有关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的时限,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委办公室提出申诉;
(二)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三)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辽宁省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的受理结果由申诉委自接到学生申诉材料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四章 申诉的复查与结论
第十五条 申诉委对受理的学生申诉自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申诉委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委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的复查程序,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申诉委办公室将受理的学生申诉材料送达对申诉人做出处理、处分决定的单位或部门;
(二)做出处理、处分决定的单位或部门自收到学生申诉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办公室提交书面答复;
(三)申诉委办公室进行调查取证,撰写复查报告;
(四)申诉委召开会议,讨论复查报告,形成复查结论并进行表决;
(五)申诉委办公室出具复查决定书并送达申诉人。
第十七条 申诉委的复查结论分为:
(一)对原处理、处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对原处理、处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不当,处理不准确的,作出撤销或变更处
理、处分决定的建议,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除申诉委建议暂缓执行外,原处理、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复查结论作出前,申诉人以书面形式提出撤诉的,申诉复查即终止。
第二十条 申诉委会议到会人数须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并须半数以上到会人数同意。与申诉人或申诉内容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申诉委办公室送达复查决定书时,申诉人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学校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发布公告,公告发布满15天视为送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材料、复查决定书等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云顶集团
2017年8月31日